【案情】
梁某与荆某于2015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高某雯。自2013年荆某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荆某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
2018年,梁某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高某雯,遂以高某雯名义将荆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梁某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夫妻婚姻关系存在,不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应支持梁某主张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通常面临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等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故有人认为,梁某和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双方个人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毫无差别的,且这也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也不应进行过多干涉。
以上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具有共有特征,且法律对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也无权进行干涉。但是即使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且不应过多干涉,然而抚养费的请求权是法定的,即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得到依法履行时,其相对的“私人”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不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此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该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其依法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支持。”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的未成年的女儿高某雯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荆某追索抚养费。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要求未离婚的父母中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