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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临时更换诉讼代理人问题

【案件】2006年农历10月,王××和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王××的父亲即第三人王×出具6800元交给媒人,作为彩礼在订婚下贴时,由媒人交给了白×,按农村风俗当天退回600元,实为6200元彩礼。在王××和白×恋爱交往期间,白×借了王××现金4000元,没有写借条,后经媒人说合作了彩礼,已得到印证。在王××和白×举行结婚仪式前的“看三”时,通过媒人,由第三人王×出具现金2000元作为彩礼交给媒人,再有媒人转交给了白×。临近结婚仪式不几天,因房子问题王××和白×闹别扭,白×不同意结婚。再经媒人从中说合,由第三人王×出具现金50000元交给了媒人,因担心把此购房款直接交给白×后将来有后遗症(怕白×花掉),媒人把该款交给了白×的舅舅钱×,钱×出了收据,内容是:“今收到王朝飞白×建房专用款伍万元整”,日期是2007年农历12月6日。2007年农历12月8日,王××与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二人性格不合,发生口角较多,于2008年正月12日王××外出打工至今,形成分居。另查明,白×现在王××家的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大衣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大箱子一个、小方桌一个、小板凳一个、衣架一个、鞋架一个、盆架一个、茶具一套、茶瓶一个、洗脸盆一个、棉被子10条、床单二十六个(白×自称,未查证,王×证实在大箱子里,数目不知)、毛衣一件、长褂一件、裤子两条、长筒靴一双。
后因上诉人白×、钱×因婚约财产纠纷认为法院审理不当,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焦点】
诉讼代理人临时变更而未通知法院该如何处理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王××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法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违反了该条规定的期限。王××提出回避申请,一审法院批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2008年12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王××变更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授权委托书,各方当事人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当庭均无异议,证明法院通知了当事人,白×、钱×称一审法院未将王××变更诉讼代理人情况通知他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购房款50000元系王×出资,王×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一审中王×申请参加诉讼并无不当。王×出资的50000元购房款并没有交付给王××、白×,为确保专款专用,王×将购房款交给钱×保管,钱×应当归还,白×、钱×关于购房款属于赠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审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白×、钱×负担。
【总结】
首先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其次赠与的民事行为,根本不存在等价一说,它是一种实践性民事行为,赠与的标的物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就无可非议的成立。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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