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吴保(化名)之子吴辉(化名)与被告王红(化名)于2006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日10日,吴辉去世。吴辉去世后,吴辉遗产在被告XX街道办事处集资款3000元、抚恤金15 420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22 420元,除原告吴保已领取10 280元,余款11 340元,要求全部分给原告吴保,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红、XX街道办事处给付原告吴保应继承吴辉的遗产、抚恤金、丧葬费11 340元。 【案件焦点】 关于吴辉的遗产、抚恤金、丧葬费的继承问题。 【评析】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吴辉的生前债权借款3000元系吴辉个人财产,作为吴辉遗产应由吴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吴保、被告王红、肖云(化名)共同继承,现已为原告吴保全部领取占有,原告吴保仍要求该款全部归自己所有,有悖事实,故对原告吴保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抚恤金15 420元,原告吴保于2008年4月29日按三分之二领取10 280元(含原告吴保和肖云两人应得抚恤金),被告王红于2008年4月29日按三分之一领取5140元,分割符合《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该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称的遗属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遗属中有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放给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项规定,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数额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等额平均发放。故对原告吴保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吴辉的丧事由被告王红举办,丧葬费用约10 000元由被告王红支付,吴辉的丧葬费4000元应由被告王红领取,故对原告吴保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被告XX街道办事处已向原告吴保和被告王红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且被告XX街道办事处应付原告吴保和被告王红的款项与原告吴保要求分割吴辉遗产和抚恤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对原告吴保的相应请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保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吴保负担。 【总结】 遗产分割应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顺序合理分配,同时也要关注到实际情况中,有无个别人需要额外多分或者少分。同时关于抚恤金,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数额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等额平均发放。 |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