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上海离婚律师网logo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与债务问题如何解决

【案情】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日10日,原告之子吴某去世。但其遗产没有分割清楚,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4 479元。
【案件焦点】
关于本案中遗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经查明,2006年11月14日,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为装修房屋和添置家俱、电器,2006年12月20日向陈某借款10 000元,2006年12月26日又向王某借款50 000元。2007年8月10日,原告之子去世。房屋装修经估价为52 006元。添置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上述装修房屋及添置家俱、电器均由被告及王某居住占有。吴某向陈青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清偿。在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妻子肖某于2008年9月14日病逝,为此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另外,原告属低保户。原告之子吴某申明,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房屋装修(估价52 006元),添置的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均系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被告和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后,应由被告与吴某平均分割,被告应得部份归被告所有,吴某应得部份为吴某遗产,应归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肖某共同继承。因肖某去世,肖某应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应由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和另一子继承。现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应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
肖某因病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原告现属低保户,在分割吴某遗产时,应对作为吴某的被抚养人肖某和被告进行照顾。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此协议系原告、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吴某遗产本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份,装修及其他财产不宜分割,现又由被告及王某占有使用,原告应分得吴某的遗产,可由被告折价补偿给原告,归被告所有。
吴某向陈某的借款10 000元,向王某的借款50 000元,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和被告共同清偿。吴某去世后,吴某生前向陈青的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代为清偿,就此10 000元借款王某已成为新的债权人,故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先向王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60 000元。
【法院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32元。
【总结】
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合理分割财产,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配,双方债务应由共同财产来清偿。在实际情况中,根据实际所花费用以及债务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应当被分配的财产金额。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找律师,当然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