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原告王福与李英于1952年结婚后生育四子四女,现均已成家。被告王大龙系二原告长子,三子、四子均属男到女家落户。1993年因赡养问题二原告曾与被告王大龙及次子订立了赡养协议。多年来,被告王大龙未按赡养协议履行全部义务。2008年被告王大龙未尽赡养义务。为此,双方形成纠纷。
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大龙自2008年始每年给付二原告小麦200千克、玉米75千克、煤球600块、食油10千克;给付二原告每年零用钱各40元、单衣各一套及每两年棉衣各一套;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的一半,并负担护理义务。
【案件焦点】
关于本案中原告的赡养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原告王福、李英现已无劳动能力,被告王大龙应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大龙负担二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因二原告有八个子女,每个子女都负有赡养义务,故被告王大龙应负担二原告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对二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王大龙应对二原告尽护理义务,护理天数按一年的八分之一计算,若不尽护理义务,本院酌情确定二原告护理费按每天20元计算由被告王大龙支付。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大龙自2008年度起每年给付原告王福、李英零用钱各40元、单衣各一套。2008和2009年度的零用钱和单衣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自2010年度开始在每年的3月1日前给付;
二、被告王大龙自2008年度起每年给付原告王福、李英小麦200千克、煤球600块、食油10千克、玉米75千克;2008和2009年度的小麦、煤球、食油、玉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自2010年度开始小麦、煤球、食油在每年的7月1日前付清,玉米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给付;
三、被告王大龙自2008年度起每两年给付原告王福、李英棉衣各一套,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自2010年度开始在当年的10月1日前给付;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原告王福、李英的医疗费用,凭单据由被告王大龙负担八分之一;
五、被告王大龙应对原告王福、李英尽护理义务,若不尽护理义务,护理费按每天20元计算由被告王大龙支付;
【总结】
家庭中多子女出现赡养老人不当问题时,应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处理。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应当主动承孝敬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