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蒋某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生育小孩蒋某斌。因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6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4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主张由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蒋某称,与刘某分居三年多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主要围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刘某要求蒋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蒋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其妻子刘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三年多,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蒋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刘某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依法要求有过错方支付其精神损失费,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