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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强占父母财产却不赡养

【案件】原告张清(化名)、宁二(化名)生育有儿子张留(化名)、四个女儿。2004年,原告张清、宁二趁外出拾破烂,把耕地及住房二间交给了张留耕种和管理,张留给付二原告1000元钱,并同时立下协议书,其中第5条,二原告活着,张留不奉养,死后包着安葬。二原告现已70多岁,没有劳动能力,养儿为防老,希望儿子尽赡养义务。现要求:1、被告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400元,粮食1200斤;2、退还二原告两间住房;3、二原告有病,被告给予治疗和护理,并承担治疗费用;4、二原告过世由被告安葬并承担费用。被告张留辩称, 二原告有一个儿子、四个女儿,法律规定,儿子女儿都一样,二原告挣的钱都给了四个女儿,现在二原告老了,没油水了,他们却不管了,另外,他与二原告达成有协议书,二原告活着他不奉养,因此,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可否得到实现以及本案中田地和住房的财产归属问题。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关于被告张留与原告张清、宁二之间达成的协议 ,其中第5条,二原告活着,张留不奉养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二原告的责任田,被告张留已耕种几年,不能因给了二原告1000元为理由无限耕种,却不给付赡养费和粮食。二间住房是为二原告建的,应由二原告居住,被告张留无权干涉。虽然二原告没有起诉四个女儿,但四个女儿也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四 条、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06年11月26日建的两间房子由原告张清、宁二居住,被告张留不得阻碍;
二、二原告责任田由张留耕种,张留从2009年起每年7月1日给付当年的小麦1200斤,10月30日给付当年的赡养费700元;
三、原告张清、宁二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被告张留承担1/5,五个子女轮流护理;
四、原告张清、宁二去世后,由被告张留负责安葬,丧葬费承担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留负担。
【总结】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每个人都应该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可自私自利,懂得知恩图报,强行占有父母的财产却不承担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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