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现有子女三名,其一直与被告李二一居生活,已二十余年。原告的承包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被被告李二以是荒地为由弃耕,被村委会收回,已无耕地。被告李风、李二兄弟二人在庭审中因此事情绪表现较为强烈,以致矛盾不可调和。
原告诉称,三被告系我长子、次子、女儿,我已经年老多病。2008年因赡养费纠纷诉讼于人民法院,现在我生活在次子李二(化名)家。李二妻子已故,李二又到处打工,无法照顾我,无奈李二只好走哪带我到哪。这样的生活我无法再过下去。为此我想去长子李一不接受我。故诉讼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我同李一(化名)一起生活,李二、李三(化名)每年给付赡养费600元,或由被告给付赡养,我去养老院生活。
被告李一辩称,以前我们哥几个有口头协议,我兄弟李二说“如果我爸在他那他负责,如果在我这我负责到底,也不用谁拿养老费,在谁那地就归谁”。现在应该把地的事先整明白了,再说老人的事咋整。
被告李二辩称,我没有能力养,我的意见是让老人上李一那去,实在不行就去养老院,大伙摊钱。
被告李三辩称,我的意思还是按去年法院判的每年300元拿,多了我也没有。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赡养律师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李二共同生活二十余载,现又年老体弱,且因原告承包地被被告李二弃耕,已没有承包地,被告李一据此不愿接收。综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为避免激化矛盾,有利原告安度晚年,以原告仍随被告李二一居生活为宜。
【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李二一居生活,仍由被告李二照料其生活起居;
二、被告李风(化名)、李二于2010年始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800元,被告李三同此期限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三被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总结】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多个子女更应当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应多次找借口推辞。 本案中当事人的子女显然并不想承担抚养义务,多次推辞以至于需要法律来处理。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