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月24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在原告处共同生活两天后,便返回XX。此后,一直与原告无联系。原告曾于2004年向台XX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4年8月18日,地方法院以原告未交纳裁判费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4日在湖南省衡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被告返回台湾,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曾于2004年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只相聚四天,根本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请求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两天,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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