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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出现裂痕请求离婚

【案件】原、被告均系再婚,1984年10月,经人介绍后,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翌年4月29日生男孩,1986年8月7日生女孩,两个小孩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1985年起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2003年,原、被告再次发生打架后,原告便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现在。原告曾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尔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且互无联系。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已分居近六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出庭,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债务无法查明,可在被告出现后原、被告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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