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在XX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独自回XX。2007年6月6日原告去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独自返回大陆,与被告分居至今,彼此无任何联系。双方未生育小孩。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在XX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自2007年7月10日以来就一直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已分居两年,彼此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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