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 1989年1月自愿结婚, 1989年生育儿子。婚后,原、被之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自2003年起,原、被告夫妻之间、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产生矛盾,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2005年5月12日,因结婚证遗失,原、被告一同到XX县民政局自愿补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9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 1989年1月自愿结婚, 1989年生育儿子 。被告在婚后数次殴打原告,自2003年以后原、被告分别在外打工,但原告没有被告的经济开支权力。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经过几年时间了解后自愿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余,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共同生育儿子,并抚育其成人,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因经济管理上产生案件焦点及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矛盾,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冲突。只要原、被告对家庭事务多加协商,妥善处理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其多次殴打,并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
对于婚姻关系基础牢固,较为稳定,由于某些原因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慎重处理,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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