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邓乐(化名)诉称:她的丈夫陈杰(化名)于2008年11月8日去世。她与丈夫拥有的共同财产为:X号X栋X房(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尚未取得产权证)、XX小区XX栋XX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价值约56万元的股票以及42 893元存款。她育有二子。请求法院判决两处房屋、陈杰名下的存款归其所有,二子各分一半的股票。
陈谱(化名)承认邓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两处房屋加上存款的价值,已超过父母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而股票变动较快,现价值低于父母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不同意邓乐的分割意见。要求分得全部股票或者锦苑小区的房屋。
陈伟(化名)承认邓乐主张的事实,同意邓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十六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陈杰生前没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陈杰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邓乐、陈谱、陈伟继承。邓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价值,约占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在继承人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陈谱、陈伟应均等获得遗产份额。为了便于遗产分割以及分割后的使用效能,邓乐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较为合理,陈伟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考虑到诉讼中陈伟愿意承继股票,拿出现金,故全部股票由陈伟承继,陈谱继承的份额,由陈伟限期支付现金。
【审理】判决如下:
一、X号X栋X房、XX栋XX房、陈杰名下的存款42 893元归邓乐所有;
二、陈杰名下的全部股票归陈伟所有;
三、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谱支付30万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 041元减半7 520.50元,邓乐负担2 508元,陈谱、陈伟各负担2 506.75元。
【总结】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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