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2月26日双方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2月14日生长子,1988年2月19日生次子。俩小孩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为被告爱打牌等家庭琐事偶有争吵打闹。自1998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并长年在外不归。2008年11月18日,兄弟找到原告并将其接回家中,原、被告自愿和好。但第二天原告又因故离家出走,并随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是否可以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打牌及其它琐事双方时有争吵,且原告外出打工常年不归,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2008年11月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均有和好愿望,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不予支持。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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