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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应及时给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2008年4月7日,原告之母刘娜(化名)与魏超(化名)在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1份;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生女魏柳(化名)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及今后一切费用由女方负担。
3、营业中的饭店归女方所有。
4、房屋归男方所有。
5、无债权、债务纠纷。
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不尽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原告诉称,我母亲刘娜与我父魏超于2008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被告对我不理不问,不尽抚养义务,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母刘娜离婚时,饭店归刘娜所有,原告的抚养费由其母负担,现不同意支付其女的抚养费。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超每月付给原告魏柳抚养费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2009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600元,以后于每年的1月5日前履行当年的抚养费1200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当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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