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母钱鸿玉于2005年12月3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
婚生小孩陈茹(化名)由钱鸿(化名)抚养,陈文(化名)每年支付抚养费30 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按协议支付了2006-2007年度的抚养费,2008年起未支付,原告便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被告按协议应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 000元,要求被告自2008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 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
被告口头辩称,目前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较为困难,以后条件许可,按协议支付。
【案件焦点】关于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文当庭支付2008-2009年的抚养费45 000元给原告陈茹,其余15 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自2010年起至2018年底,被告陈文自愿按年度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 000元,此款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给与基本的保障,离婚后也应当按时交付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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