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4日
上海离婚律师网logo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一方怀疑出轨并找父亲教训了还能继续生活吗

【案件】2006年3月,原告邓昭(化名)与被告杨燕(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6月1日双方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均在外打工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12月18日(农历),被告按农村风俗过门到原告家,并置办了嫁妆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原告方也向被告方给付了彩礼若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十多天后,共同于2007年1月3日(农历)外出务工,但两人务工地点未在一起。2007年7月,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电话告知被告之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父亲并喊人打伤原告,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处,由被告亲属赔偿原告1500元医疗费,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2007年8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两人未和好。原告因此再次于2009年1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在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少,未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特别在2007年7月,被告父亲喊人打伤原告,被告父亲的行为更深深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并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并未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 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0 000元该两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被告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应由其带回。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昭与被告杨燕离婚;
二、被告杨燕的嫁妆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由其自行带回。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的矛盾尽量和平解决,武力只会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裂痕。更应该建立良好的信任,双方更应该彼此忠诚,不能出轨。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应该好好相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找律师,当然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