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何某某,2003年12月23日原、被告经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直接抚育,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由直接付给,直至何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现由于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原告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经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现因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案件焦点】原被告谁可以享有抚养权存在争议。
【评析】本案经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何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何某某抚养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直至何某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理】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准许生效。
【总结】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判断,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处理,判断子女由谁抚养可以更好地生活,也可以由法院调解,总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和原则,处理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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