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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关于抚养权变更问题的处理

【案件】李艾(化名)、李江(化名)双方于2008年3月21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之女李满(化名)归李江抚养。现李艾、李江均已再婚,平时,李江外出务工,女儿李满同其继母相处关系一般,便一直居住在其外祖母家。今年,李满考取XX中学,因学费交纳,牵涉双方离婚后的欠款问题,引起争议,后由李艾支付了李满的学费,现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案件焦点】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能否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李艾、李江于2008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婚生之女李满随李江生活。庭审中,李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女儿,交纳学费,保证女儿的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李满虽然到庭陈述愿意随其母亲李艾生活,原因在于对其继母尚有疏远的感觉,还未能自然和谐相处,因此不愿回家生活,同时李满自称,李江并未有打骂她,只是没有以前更能疼爱她,李江并未有虐待、拒绝抚养其女的事实,李艾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李艾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艾负担。
【总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善待子女,对子女负担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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