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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如何合理分配

【案件】遗嘱人周生(化名)与被告(反诉原告)龙秀(化名)于1982年结婚,四原告系周生与其前妻所生子女,二第三人系被告(反诉原告)龙秀与其前夫所生子女。周生与龙秀结婚后,原告周文(化名)、周放(化名)、第三人邱菊(化名)、邱海(化名)与之共同生活,邱菊、邱海的生活费用由国家承担直至二人成年。原告周放后至其父所在单位XX站参加工作。1999年参与单位房改,购买了单位福利房一套,购房款用其父周生的工龄补贴抵扣了10178.25元购房款。周生后一直与被告(反诉原告)一起生活,退休后有退休金,生病主要得到了被告的照料,四原告也尽了一定的义务。2009年1月8日,周生临终前立下遗嘱,内容为:
一、有存款二万元,遗嘱人死后作为后妻龙秀的生活费与安葬费的一切开支(此款已于2008年12月10日由其女儿邱菊领走);
二、冰箱是小女儿周放的,工龄补贴是送给小女儿作嫁妆的;
三、遗嘱人的丧事由小女儿周放负责办理,安葬费由其领取;
四、抚恤金作为遗嘱人四个子女将其前妻之坟墓从XX县迁至xx的一切费用开支,剩余部分由其四个子女和后妻平均分配。周生病故后,其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其家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23404元,原、被告双方为该笔抚恤金的归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评析】上海遗嘱律师认为:周生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有二名在场人见证,有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中第一项将存款二万元作为后妻龙秀以后的生活费和安葬费,第二项确认冰箱及工龄补贴的归属,第三项将遗嘱人的丧事主要交由其小女负责办理,均符合法律规定。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而非遗产,周生对其死后的抚恤金在遗嘱中予以处置实有不妥,该项内容应属无效,该抚恤金应属于四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第三人邱菊、邱海在被告再婚后,直至成年,其抚养费均由国家承担,而周生在病故前一直有退休金,也不需要二位第三人赡养,第三人与周生并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该抚恤金不应分配给第三人。鉴于被告(反诉原告)龙秀年事已高,又无工作单位,应予多分。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周放退出原购房的其父的房改补贴,由于在1999年周放购房时其父便已将该政策性补贴给予了周放,该笔补贴不属于遗产范围,故对反诉原告龙秀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龙秀要求将周生的生前3800元存款、周生死亡后单位补发工资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
【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生于2009年1月8日所立遗嘱第一、二、三部分内容有效,第四部分内容无效。
二、XX局发放给周生家属的23404元抚恤金,其中13000元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其余10404元归被告(反诉原告)龙秀所有。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龙秀其它反诉请求。
【总结】对于遗产分配问题,法院应当依照遗嘱以及继承法的规定,合理分配。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行继承,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而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而非遗产。在本案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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