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正月,原告外出一直不回家,至今与被告已分居1年多时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没有共同债务。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与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常在外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家庭生活无保障,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正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冰箱1台、彩电1台、影碟机1台,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讲的都是假话,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很好的建立夫妻感情,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又较长。经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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