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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如何处理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及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徐玲(化名)、李森(化名)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同年农历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1997年3月1日补办了结婚证。1998年8月19日长女李欣(化名)出生,2000年3月23日长子李尚(化名)出生。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4年李森外出做生意且常年不回家,徐玲带着两个子女常在娘家居住至今。
徐玲诉称,二人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子一女。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4年李森外出不回家,还在电话里骂人,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问。李森的所作所为,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李森离婚、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由李森承担、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李森未答辩。
【案件焦点】
1、徐玲(化名)、李森(化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婚生两个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
3、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徐玲与李森虽然结婚有十余年时间,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李森经常在外做生意不归,对子女和家庭缺乏照顾,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徐玲要求与李森离婚,予以准许。由于李森长年外出,婚生两个子女现又均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应由徐玲抚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李森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00元为宜,直至两个子女成年。庭审过程中,徐玲自愿放弃一切夫妻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徐玲与李森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欣、长子李尚随徐玲生活,李森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李欣、李尚年满18周岁,李森于每年元月1日支付抚养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法院本着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判断婚后抚养权的归属。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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