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祁然(化名)是被告祁海(化名)的婚生女。2005年8月11日,被告祁海与原告母亲杜文(化名)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女方在怀孕6个月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孩子出生后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被告与杜文离婚后,其女儿祁然于2005年9月19日出生,后原告一致随其母亲生活,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内容向原告母亲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祁海与杜文的婚生女。2005年8月11日,被告与原告母亲杜文协议离婚,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由杜文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后被告与杜文离婚,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今的抚养费每月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母亲2005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因当时离婚时原告还没有出生,我们离婚不离家,原告出生后为了照顾女儿,我和原告母亲一起照顾原告到2007年10月份,这期间我的工资全部用于家庭支出。2007年10月份原告两岁多时,我和原告母亲按离婚协议书执行,我只拿了衣物离家在外租房子住,并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至2008年2月份,原告也没有给我写收到条。2008年3月至5月的抚养费因与原告母亲生气我没支付。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这期间原告一直随我生活,原告母亲未支付我抚养费。2008年12月份因原告有病我无法照顾,将其送到原告母亲住处。2009年2月份原告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抚养费问题,我给其说以女儿名义设个帐户,每月我把钱存到帐户上,但我们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按照要求给付抚养费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祁海与原告祁然的母亲离婚时,双方已对原告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应自原告出生后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被告辩称其已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起诉有理,予以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祁海向原告祁然支付自2005年9月起每月的抚养费700元,判决生效前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以后每月支付一次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对待婚姻要慎重,尤其是对待孩子,要考虑到未来孩子的成长,所以夫妻双方应当努力和平共处,共同经营生活。离婚之后也应当关爱孩子的成长,即使给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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