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谢小(化名)与被告杜保(化名)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4日晚,原告在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植物人状态,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共二次住院55天,2007年9月7日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1577.79元。除被告杜保自己拿去5000元和送去水利局捐助的10000元,清真寺捐助的3000元外,下余医疗费13577.79元均由原告母亲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曾去护理。原告在出院以后因被告不尽扶养义务,一直在其母亲家,其母亲及其家人照顾。因对原告扶养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经XX乡司法所调解无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诉讼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基本调解意见为,原告仍在其母亲家,由其母亲照顾,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800元。但被告提出无论他何时将原告拉回自己家,自己照顾,原告法定代理人应答应其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如把原告拉回家自己照顾应当现在就把原告拉回家。被告现在不这样做,说明被告并没有照顾原告的诚意,应保持一个较长的时间,最短也要三年,让原告留在其身边照顾,这样有利于原告的康复治疗,被告表示不同意,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评析】
上海律师认为,原告谢小与被告杜保系夫妻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谢小因交通事故致害失去生活能力,需要扶养,被告杜保应承担原告谢小的扶养费。原告谢小于2007年9月7日出院后,被告杜保就没有对原告尽扶养义务,被告杜保对原告谢小的扶养费自此开始支付。根据被告工资收入情况及家庭状况,调解时双方的意见,确定被告杜保每月向原告谢小支付扶养费800元。再考虑原告谢小的康复发展情况,支付时间确定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年。以后根据原告谢小实际情况可另行起诉。原告谢小的其它请求不属本案扶养纠纷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原告母亲垫付的医疗费,原告母亲可对被告杜保另案起诉。
【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小自2007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扶养费每月8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杜保每月向原告谢小支付扶养费800元,每月支付一次至三年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因意外事故失去生活能力,需要抚养,因其双方并未离婚,以及道德义务,被告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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