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桂(化名)与被执行人董怡(化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原告分得于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权的座落在XXX的片林中唯一一条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杨树,被告分得该拉荒道以东的杨树、两头牛(一头母牛和一头牛犊,牛犊不到一年大)、一台21英寸彩电、三组合家俱、一辆三马车。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债权夏光(化名)欠1 850元归原告所有,孙平(化名)欠3 000元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同居期间欠XX信用社贷款和欠XX镇政府往来款由被告偿还。
四、原、被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各自于2010年经营至承包期满.
五、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案件焦点】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得到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条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杨树
【评析】申请执行人陈桂于2009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怡返还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权的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条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杨树。诉讼费150元。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董怡同意将杨树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桂,同意自2009年8月12日起杨树由申请执行人陈桂看管经营。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董怡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桂。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董怡已交纳。
【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董怡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桂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权的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条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杨树终结执行。
【总结】关于同居生活中的共同财产的析产问题处理,根据证据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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