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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退婚了,彩礼钱怎么办

【案件】2008年8月,原告吴明(化名)之子吴春(化名)与被告张凤(化名)之女李红(化名)经张合(化名)介绍认识,同年农历9月19日定婚。定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8000元、化妆品现金200元、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956元)、原告及其亲属还给被告女儿认亲礼金1900元。被告给原告购置金佛一个、礼金800元及其他物品共计4000余元。定婚后原告之子又给被告之女购买了一个戒指(价值248元)和一件羽绒服(价值398元)。2009年3月,原告闻听被告之女李红在迪厅工作,便要求被告劝阻其女儿李红不要在迪厅工作,为此双方话不投机。2009年农历3月初8,被告张凤向媒人张合提出与原告方退婚,媒人将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表示同意。2009年4月19日媒人张合与其丈夫屈水(化名)一同到被告家算帐,结果是原告给被告的财物价值为16385元,被告答应退付11685元,当晚被告又给媒人打电话说退10000元,但过后未退,引起原告诉讼。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认为,原告儿子吴春与被告女儿李红订婚期间,原、被告双方在互赠财物的同时,原告还给被告8000元彩礼,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给付彩礼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而现在双方婚约无法维持,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所给付的彩礼应予以退还。被告以退婚是原告提出、彩礼不应退还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凤退还原告吴明彩礼钱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张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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