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儿子却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支付自己的抚养费,母亲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为抗辩,但是法院还是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即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其中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也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或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原告蔡某1诉称:被告刘某系其母亲,原告的父亲蔡某2与被告本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原告,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蔡某2抚养,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年满18岁止,每年9600元。被告刘某辩称:一、被告现已再婚且怀孕,即将分娩,在未来两三年都无法就业,没有收入来源,分娩后也有子女需要抚养且在哺乳期费用更高;二、被告与原告之父蔡某2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由男方自理,蔡某2生活收入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当时约定的内容。在离婚时,汽车虽然约定归被告,但车辆一直由蔡某2占有使用,现该车辆已被蔡某2变卖。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自理的前提,当时蔡某2也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都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才同意抚养费自理。现蔡某2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父母离婚已两年有余,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再婚且即将分娩,将来会再有一个子女需要其抚养,对于该现状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会予以考量。故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原告的实际需求、当地的消费水平及被告的承受能力,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抚养费的支付从原告主张之时起,本案4月份立案,故抚养费从2020年4月份开始支付,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父母仍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是在被告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约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由哪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给付抚养费以及对子女的探望权等问题,其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不影响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