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妻在结婚后没多久就闹了矛盾,妻子甚至离家出走,丈夫一家人寻找未果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男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多久就离婚的,并且彩礼的数额也较大的,那么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原告丘某诉称:其与被告梁某于2015年农历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谈婚,随后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婚前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以身体原因为由不肯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婚后两个多月,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归,2016年农历4月17日,被告趁原告与家人外出干活后悄然离家,经原告与家人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至今仍无被告音讯。被告无故离家外出不归,致使夫妻彻底破裂,双方已不可能再和好生活,因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加上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28000元给原告。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从建立,原告于2016年农历4月离家至今不归,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后,被告未予答辩,也未参加诉讼,综上情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因被告原因,婚后双方并未同居生活,为了结婚,原告借款筹办,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适当返还彩礼款20000元给原告为宜。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随后被告就离家出走,这导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在客观上无法再维系下去,因为原告诉请离婚并且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网提示:男女双方如果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较长的时间就离婚的,并且男方也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相对变得困难的,那么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至于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多少,需要结合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对离婚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彩礼的花费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