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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得知妻子在婚内出轨,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后,发现前妻在婚内就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还生育了一个女儿,气愤之余,男子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妻支付自己的精神损失,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女方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女方的行为确实对男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所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蓝某诉称:其和被告韦某系夫妻,但是从2017年起韦某对自己不理不睬,韦某不履行夫妻义务,并一直拒绝与自己发生亲密关系。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于2019年2月15日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明确“女方确认目前没有怀孕…”2019年9月底,原告得知被告与同庄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孩。原告认为,被告违背道德和夫妻忠诚的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孕育了非婚生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隐瞒上述事实,骗取原告与其协议离婚,使原告心灵遭受着巨大的伤害和折磨,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韦某辩称:自己在与原告离婚时,并没有知道自己怀孕,并没有特意隐瞒原告,也没有骗取原告与其协议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讲的不属实,协议离婚是原告主动提出来的,被告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而且原告自己也没有看出来,这足以进一步说明原告平时对被告是漠不关心。双方感情早已破裂,而且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被告怀孕与否与两人离婚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存在必然性。双方在离婚前早已分居生活,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被告未对原告造成损害事实,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在与原告离婚后生育子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原告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由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韦某在和蓝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这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蓝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韦某应当赔偿蓝某的精神损失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依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生育子女的,不属于四种法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这一情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也能成为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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