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前夫要求前夫支付三万元的赔偿款,而这三万元的赔偿款是女子和前夫在离婚时前夫所答应的,女子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一方需要补偿另一方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补偿款的一方需要如约支付。
荆某诉称:其和被告刘某本系夫妻,在2017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的理由主要在于被告有着强烈的大男子主义,动辄对原告打骂,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在打骂原告后经常忏悔,安抚原告,并出具书面材料声称给予原告30000元以谢罪,但是在离婚后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该款支付事情,被告以无钱为理由,至今没有兑现,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打骂原告给约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4月8日原告荆某以被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打骂、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荆某和刘某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刘某就需要补偿荆某三万元,但刘某以没有钱为由而拒绝支付,这违背了法院判决的强制性,因此荆某有权就离婚时达成的书面材料要求刘某如期支付三元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刘某给荆某的补偿款,实质上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刘某在婚内确实存在一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说明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