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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判定两人婚姻无效

夫妻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实务案例中并没有定论,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会是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黎某系夫妻,但因两人均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婚后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黎某的婚姻系无效。黎某辩称,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郭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精神障碍人员,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婚后双方又未治愈,该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宣告郭某与被告黎某的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法院认定郭某和黎某所患有的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但是从法院的判决依据上看,只是简单地提到了“两人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太具有说服力。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是指哪些疾病,又是否要结合所患的疾病的严重程度来认定,因此可以看出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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