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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及后续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子(化名)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判决:“一、准予原告韩海(化名)与被告赵燕(化名) 离婚。二、婚生长女赵子归韩海抚养,被告赵燕 自2009年3月起每年给付抚养费1 500元,每年年初起一次性给付,至赵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共同财产分割为砖房四间归原告韩海所有;农用四轮车一辆归被告赵燕 所有。
四、共同债务中借韩某的25 700元,余欠孟某的购房款30 000元,借赵某的5 000元,由原告韩海偿还。五、行李归原告两套,归被告两套。 六、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被告各负担75元,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韩海。”
上诉人赵燕 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判认定上诉人同意离婚。原审未就婚姻问题进行调解。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韩海答辩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时同意离婚,并同意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 000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女赵子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现随被上诉人生活。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 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2009年5月4日,被上诉人与其母亲同上诉人的母亲发生口角并厮打,经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二人共同生活期间,2007年购买农用四轮车一辆,价格7 100元,其中,向被上诉人父亲借款5 700元;2008年10月,购买孟某的砖房四间,价款65 000元,已交付35 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有10 000元,向被上诉人父母借款20 000元,向赵某借款5 000元),尚欠孟某房款30 000元(定于2009年交齐)。行李四套以及二人的个人衣物。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口角打架,现分居生活,上诉人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判决离婚并无不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燕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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