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留学回国的“海龟”与妻子协议离婚时收入每月14000元,现称“失业”每月仅收入失业救济金1170元,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降低抚养费。
谈甲与XXX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谈甲应当支付其子谈乙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谈甲以自己失业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抚养费为每月100元,谈甲提供了劳动手册,社会失业补助申请等资料,并称谈乙母亲有充足的经济实力抚养谈乙。
谈乙对于谈甲的失业情况表示质疑,且谈甲有两处房屋均有租金,每月租金7000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谈甲本人为高学历留学生,正值壮年,身体并不存在不能工作的情况,应当积极寻找工作,承担责任。
因经济情况恶化而申请调整抚养费于法有据,但本案当事人有高学历附带留学背景,长期处于失业情况并非客观情况所致。上海律师咨询认为法院并非单纯凭借是否“失业”的表象,而是综合分析义务人是否有难以负担抚养费的情势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