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一起“夫妻”两人均精神不正常,“妻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作出婚姻无效的一审判决。
原告黄某(女,二级智力残疾人)与被告徐某(精神不正常)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于2008年1月3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
结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被告一直未接,致使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2009年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后经本院及当地基层组织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诉。
之后的半年多时间内,被告徐某仍未将原告接回,原告黄某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智力残疾人,对事物缺少判断能力,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尽管是成年人,但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行为实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其法律后果是无效的。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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