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邹某(男)婚姻无效,对二人的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并根据当事人收入情况及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子由邹某抚养教育至成年,李某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直至儿子成年。
2007年5月,李某与邹某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李某在同居期间怀孕。因李某未达结婚年龄,遂用亡故表姐的身份证与邹某办了登记。同居期间,李某与邹某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务烦事争吵。2010年1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邹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邹某结婚证对李某与邹某没有约束力,其二人婚姻无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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