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海峡两岸开放民间交流以来,两岸的通婚人数与日俱增。据统计,10年前,1988年、1989年,两岸通婚只有100、200对,而到了1999年,一年就达到19307对。10年间,两岸通婚数量增长了100多倍。台湾“行政院陆委会”估计,目前两岸通婚数目已经达到8万多对,到2002年,将超过10万对。由于两岸婚姻管理体制上的不同,两岸对于这类婚姻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在两岸通婚中,台湾同胞在大陆与大陆同胞结婚,他(她)们倍感头疼的问题,就是关于结婚手续和计划生育问题。为此,记者特走访了民政部和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说,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到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日渐增多。若台湾同胞在大陆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政府有关部门已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办理结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对已在大陆定居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分别规定了受理机关和所需证件。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台湾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外国半年以上来中国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大陆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临时来大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后,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对于这类申请,更须慎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槿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省亲、旅游、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大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外国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关于已在外国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取得外国籍的,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该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二、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给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三、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 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大陆和台湾实行的是不同的婚姻管理制度。大陆实行的登记制,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而台湾地区主要实行的是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婚姻即有效成立。婚后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去报备,也并不对其婚姻本身造成影响。台湾地区居民到大陆结婚,需出具无配偶证明,而这个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而开出的。这种证明可以同时出具几份,也可以多次出具,并不注明将与之结婚的大陆配偶的姓名,于是便出现了漏洞。有过这样一个趣谈,结婚一年多的台湾丈夫对大陆妻子开玩笑:“如果我和你结婚后,再去台湾结婚;或者在和你结婚前,我已经在台湾结过婚,你也不知道。如果我没有把我的真实婚姻情况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你是无从查起的。”
是否也要计划生育?
大陆由于人口负担不胜其重而提供“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而台湾由于人口出生率下降,提倡多生孩子。那么,如果大陆居民与台湾同胞结婚,并选择在大陆生育,应该执行怎样的生育政策呢? 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施春景女士告诉记者,80年代初,政府确立计划生育政策为基本国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说服农村有实际困难的,希望生育两个的夫妇,适当地拉开间隔,对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由各个省和自治区自己来制定。 施女士说,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台湾,对于当地的居民是不适用的。但是,如果台湾同胞和大陆同胞结婚的话,那么他(她)们的生育就要有所不同。
根据涉台婚姻的特殊性,我们对于涉台婚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台湾同胞和大陆同胞结婚后,在大陆生育的,适用大陆的计划生育政策;二是台湾同胞是再婚的,再婚前他(她)所生育的子女,和大陆同胞结婚以后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都可以不计算子女数。
轮候15年才能在台湾定居
相对于大陆来说,台湾的婚姻管理制度非常宽泛,但对大陆配偶赴台定居等方面规定得相当苛刻,非常不近情理。
台湾当局目前对于大陆配偶仍然采取“实质生活”从宽,“身份取得”从来的政策。台“陆委会法政处长”刘德勋表示,目前经正式通过文书验证审核的两岸通婚数目,今年已经超过8万对,若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估算,2002年将达到10万对。“立法院”现在每年开放大陆配偶3600人数配额,若以此推算,目前正排队申请赴台“居留”的大陆配偶,至少也要2005年才能完全消化。 台“陆委会副主委”邓振中表示,政府的体制与步调也是逐渐在开放: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从原来的半年到现在的一年;从没有健保到现在也可有健保;工作方面也将逐渐开放。他希望大陆配偶能够多一点耐心,不能一结婚就要求与台湾居民一样。至于生活上的一些细节方面,在身份取得之前可能会有些不方便,但也会视个案情况来斟酌处理。大陆配偶来台工作是否会影响到台湾本身的就业状态,以及是否会产生竞争?婚姻的真假性又是如何?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考虑的。
台“境管局主任”何树村则认为,“政府”对大陆配偶来台有一些政策上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两岸目次还处于敌对状态,所以在安全方面比较有顾虑。不过,未来政策趋势是逐渐开放的,大陆配偶申请来台配额从1992年的240个名额增加到现在的3600个。
在健保方面,台湾原先的“法令”是持有居留证或定居证在台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参加健保;现在只要是育有婚生子女者的大陆配偶,以“团聚”事由申请来台,在台停时间满4个月就可参加健保(未育有婚生子女者,须结婚后满2年且在台停留满1年后比照办理)。
生活在青岛的台胞刘先生说,虽然台湾方面规定,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结婚满2年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到台湾定居,但每年仅有3600个名额,即便是获准到台湾临时居留,但是每6个月还要离境一次,回原居留地,盖上公安局的印章之后,才能再返回台湾。受此规定影响的约有5万人,他(她)们要轮候15年能才在台湾定居。
由于台湾当局的人为政策阻隔,大陆配偶望海兴叹,一道窄窄的海峡活生生将一个家分成两半,远古“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故事演绎到今天。
相比之下,大陆关于台湾配偶定居的规定则相当合情合理。记者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台湾配偶在大陆居留期间的选择可以有多种方式:选择临时性居留。可以持《台胞证》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可以续签2次,每次有效期为3个月;选择比较长时间居留。可以办理多次往返签证或暂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即《台胞证》有效期);选择到大陆定居。
台湾配偶申请来大陆定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定居没有指标名额,当然也就不存在令大陆配偶赴台定居的所谓“轮候”问题。
离婚的五种选择
若是婚姻走到了尽头,最好的方法就是离婚,大家都解脱了,都可以再去开辟自己新的生活。但是,由于两岸婚姻的特殊性,其离婚规定也有所不同。 依据大陆婚姻法与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法”的有关规定,涉台婚姻的当事人选择离婚有以下5种方式:
1、在大陆协议离婚 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2、在大陆调解离婚 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离婚调解书——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在大陆判决离婚 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无效进入审理阶段后,作出离婚判决——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4、在台湾协议离婚 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在台湾判决离婚 向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判决确定后,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输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