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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3种形式

1、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这种形式最为圆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协议离婚外,在东亚地区如中、日、韩等国家均可协议离婚。

2、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3、一方从外国法院取回生效离婚判决,要求日本法院予以执行。

上述2、3的情况均有别于普通的国内法离婚,需要解决准据法运用(即离婚运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分别说明一下。

例一:夫妻一方为日本人,一方为中国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诉,运用日本有关法律;若在中国法院起诉,运用中国有关法律。

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国外国人,那就要运用本国法。如两个中国人在日本法院离婚,就要运用中国法。但中国大陆和台湾人的离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两岸法制没有统一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地认为就要使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日本法院将会采用他们认为与夫妇生活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地法。

例三: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外国,但在日本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运用经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问中谈到中国人与韩国人的离婚就属于这个情况。

例四:两个外国人在日本离婚,如与以上情况均不符合,那就运用最密切关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国法、经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例如一个中国大陆人与一个中国台湾人在新加坡相识、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半年前迁居日本就开始闹离婚,法院有可能运用新加坡法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中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对方突然从外国取回离婚判决,申请日本法院承认执行。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118条予以审查。

①是否为生效判决;

②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③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

④该判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⑤日本的判决是否在对方国也能得到承认。万一遇到这些情况,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确认的诉讼诉,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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