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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尹某与余某于2000年10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12月,余某与其姐余某红共同继承了房屋一套,权利登记人为余某、余某红,二人各占50产权。

2013年7月,上述房屋被拆迁,现拆迁安置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登记。自2013年以来,尹某与余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尹某欲与余某离婚,请问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这套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刘怀勇律师解答:本案中争议的这套房屋,系余某和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姐余某红共同继承而来。余某继承的50产权的房屋,属于余某和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本应依法予以分割,但由于该房屋于2013年7月已被拆迁,房屋已灭失,拆迁安置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余某因继承而来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并未与他人的财产分割开来,目前尚不能确定在该安置房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无法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对这套拆迁安置房屋,尹某和余某可待余某和其姐实际进行遗产分割后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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