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们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