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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他人购房 妻子知晓后诉请返还房屋获支持

【案情回顾】

陈某和胡某二人大学毕业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女。胡某在女儿出生以后便辞去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陈某也辞去原来的工作成立了一家自己的软件公司。陈某公司逐渐发展成规模。2010年,陈某在一次公司新产品的推介会上认识了广告公司经理李某,随后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2013年,陈某出资500万元购买了两套住宅,随后将这两套房屋赠与李某所有。

2014年胡某在收拾丈夫衣物时偶然发现了两张购房发票,遂质问陈某,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出资购买房屋并已赠与他人的事实。胡某认为丈夫陈某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没有权利独自处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房屋给陈某和胡某夫妇。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审理中为查清案件事实主要围绕如下四个重点问题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综合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否为陈某全资购买并赠与她的?

第二、陈某、胡某夫妇是否曾经签订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陈某和胡某之间是否有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其他约定?第四、陈某出资购买这两套房屋并赠与他人是否告知并征得胡某的同意?

后审理查明,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确为陈某全额出资购买赠与;陈某、胡某夫妇并没有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其他约定;陈某出资购房赠与他人的行为未取得妻子胡某的同意。

法院认为,既然陈某和胡某没有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则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所以陈某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在赠与给李某之前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中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其做重要处理的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知,既然陈某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陈某在没有取得妻子胡某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

在确认陈某赠与李某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后,还需要进一步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但受让人李某并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相关条文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李某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获得房产。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推知,陈某和李某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胡某有权追回该房产。综上,法院做出判决,判定陈某对李某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李某将房屋退还给陈某、胡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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