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由于法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该子业已成年。2008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同年5月双方分居。2010年4月某日被告向银行贷款8万元,因无力归还,银行将葛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葛某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合计10万元。
2012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一同承担银行1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另查,原、被告两人均没有婚前个人财产,也没有夫妻的共同债权等。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葛某的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间,此债务应不属于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婚生的儿子也已成年因此也不属于抚养子女所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是因为其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共同之债,故应该认定该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担银行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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