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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照片能否作为出轨依据

【案情】

姚某与李某自由恋爱结婚,随着李某生意越来越兴旺,夫妻感情随之变淡,由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使感情进一步恶化。姚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提出李某有出轨行为,并出示了一组“偷拍”照片证明。姚某称该组照片是一次姚某外出时,李某带一女回家被姚某撞破,拍照取证所得。

【分歧】

对于侵犯当事人隐私的偷拍照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存在以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能作为定案依据。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证据的效力,在于对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来确定,由法官发挥裁量权,从取证手段、主体等多个方面分析。本案中姚某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应该认定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

(一)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二)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

(三)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四)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本案中姚某行使的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自由。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私生活进行保密和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可以形成隐私权。当个人的隐私触犯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时,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其他两个属性的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妻子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证据合法有效,应该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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