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李某在2001年5月结婚,2003年得到了10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各种问题,张某向法院起诉要与李某离婚,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共同财产。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张某是不是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的财产,是可以依法分割的,张某能取得相应的份额。
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是对物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是可以依法进行分割的。
再者说从现行法律来看,《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应当给予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没有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最后从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保护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分割,张某是可以取得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