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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异家庭中子女可否向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案情】

石女士和高先生于2010年8月结婚,育有一女。自2016年起高先生的生意连年亏损,夫妻二人常因经济问题争吵,之后高先生也离家不再管妻儿生活。

2017年,石女士因身体虚弱加上没有工作难以养起女儿,故以女儿的名义将高先生上诉至法院,并要求他支付抚养费。石女士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的诉讼。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夫妻所共有财产的支配权的归属是其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我们更应看到,抚养费的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的面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且相对“私人”的权利仅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时才能行使。由此得出,夫妻关系尚存续期发生的抚养费用纠纷问题,不只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不管父母婚姻关系十分存续,抚养其未成年子女都是其法定义务,法律也未规定离婚是主张给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本案中,石女士可将其未成年女儿高小姐可作为原告,向其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高先生追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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