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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夫妻后的抚养权分配问题如何处理
【案件】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何某某,2003年12月23日原、被告经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直接抚育,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由直接付给,直至何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现由于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原告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经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
关于协商处理财产分割及抚养权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冬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生育一女孩李丽(化名),2007年年底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一起在XX区做生意,2007年原、被告在XX镇XX市场修建了一座房屋(占地面积128平方米,共六层半),双方另购置了一台XXXXXX奥迪小车,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15万元,另小孩李丽现随被告生活。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冬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生女孩李丽(化名)……
离婚之后应及时给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2008年4月7日,原告之母刘娜(化名)与魏超(化名)在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1份;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生女魏柳(化名)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及今后一切费用由女方负担。 3、营业中的饭店归女方所有。 4、房屋归男方所有。 5、无债权、债务纠纷。 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不尽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原告诉称,我母亲刘娜与我父魏……
子女找借口推辞赡养父母该怎么办
【案件】原告现有子女三名,其一直与被告李二一居生活,已二十余年。原告的承包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被被告李二以是荒地为由弃耕,被村委会收回,已无耕地。被告李风、李二兄弟二人在庭审中因此事情绪表现较为强烈,以致矛盾不可调和。 原告诉称,三被告系我长子、次子、女儿,我已经年老多病。2008年因赡养费纠纷诉讼于人民法院,现在我生活在次子李二(化名)家。李二妻子已故,李二又到处打工,无法照顾我,无奈李二只好走……
子女拒绝赡养父母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1988年7月3日生长子,1989年12月25日在X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8月11日生次子,2002年带养女孩。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嗜好打牌及怀疑原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以与被告夫妻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决不准……
子女强占父母财产却不赡养
【案件】原告张清(化名)、宁二(化名)生育有儿子张留(化名)、四个女儿。2004年,原告张清、宁二趁外出拾破烂,把耕地及住房二间交给了张留耕种和管理,张留给付二原告1000元钱,并同时立下协议书,其中第5条,二原告活着,张留不奉养,死后包着安葬。二原告现已70多岁,没有劳动能力,养儿为防老,希望儿子尽赡养义务。现要求:1、被告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400元,粮食1200斤;2、退还二原告两间住房;……
乙肝母亲提诉讼,孩子应该归谁养?
【案情】 秦某(女)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日生育一女,现随魏某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 魏某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魏某的财产归魏某所有;女孩由魏某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主张魏某……
离婚后家中长辈是否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案情】吴某的儿子小吴与妻子张某结婚后出外打工,将不满周岁的儿子留在家中,由老吴夫妇照顾。后吴某的儿子小吴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小吴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吴有权探望儿子小吴,张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然而小吴一直在外务工未回家,其父亲吴某在儿子离婚后长达三年未曾见孙子一面,多次希望接孙子回家或外出探望孙子遭到拒绝后,气急之下老吴夫妇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离婚后财产和孩子问题怎么解决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2008年6月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9年5月14日,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女儿周某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新婚姻法对于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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