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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物性质难以认定时,可按赠予处理
【案件】第二被告洪富(化名)与第三被告赵霞(化名)系第一被告洪利(化名)的父母。原告马原(化名)与第一被告洪利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09年1月1日双方未登记而“举行婚礼”同居,同年1月8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与第一被告订婚时,第一被告向原告索取彩礼款50000元、三金款10000元。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
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及后续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子(化名)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判决:“一、准予原告韩海(化名)与被告赵燕(化名)离婚。二、婚生长女赵子归韩海……
上海离婚律师:要离婚了,彩礼如何归还
【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元。2008年农历11月22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买金项链款5000元,双方未办理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末,双方解除婚约,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9000元,加上原告母亲治病向被告借款1000元,被告共退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0000元。 原审原告毕海在原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
上海离婚律师:如何协商处理离婚问题
【案件】原告陈芳(化名)与被告向会(化名)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陈芳给被告方彩礼金10000元,被告向会的陪嫁物有:一套组合家具、一台21寸长虹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美的电扇、一台金正影碟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上述陪嫁物已由被告向会搬走。双方无生育,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5月27日原告陈芳诉至法院,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矛盾太多协议处理离婚问题
【案件】李祥(化名)与杨平(化名)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儿。2003年3月李祥因家庭困难外出务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分居期间,婚生女儿自2004年起随外祖父母生活。2006年正月,李祥回家过年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平将家中电视机等物件打烂,李祥在夫妻矛盾发生后继续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9……
上海协议离婚律师:以协议方式解决离婚问题
【案件】唐秀(化名)、周光(化名)于197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78年7月1日婚生女孩周想(化名),1991年2月3日婚生男孩周舟(化名)。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做工作,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07年5月,唐秀曾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做工作,周光向唐秀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唐秀,后唐秀撤……
上海离婚律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如何合理认定
【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上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农历正月初八结婚,婚后于1987年9月29日生长子,1989年3月3日生次子(均已独立)。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座落于XX村8组的坐北朝南的砖瓦结构平房5间、125型摩托车一台、先科VC……
性格不合,均不善处理家事,无法继续生活要求离婚
【案件】原告谭原(化名)与被告谭爱(化名)于2000年相识,2001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6200元,被告的陪嫁物有:TCL牌彩色电视机一台,TCL牌洗衣机一台,松顶影碟机一台,功放机一台,电风扇两台,金耳环一对,被子四床,定箱钱4700元,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婚后前一段时期夫妻关系较好,2002年11月2日生育男孩谭开(化名),谭开现在随原告生活。近几年来,由于……
父母离婚后母亲不给付抚养费,两子女状告母亲
因为母亲在和父亲离婚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两个子女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明确指出,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要求给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没有给付的,就是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原告马某1和马某2诉称:被告周某系两原告的母亲,两原告父亲马某3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31日……
夫妻均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判定两人婚姻无效
夫妻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实务案例中并没有定论,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会是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黎某系夫妻,但因两人均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婚后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黎某的婚姻系无效。黎某辩称,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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